如何在科创板中重塑IPO定价机制 需要做什么?(4)

但更应该看到,在行政措施加码之前,“三高”现象能够出现的根本土壤,在于投资者尤其是占市场主体的散户投资者心中“新股不败”的预期。

事实上,在市场不景气的年份,“新股不败”的金身并非牢不可破。2011年度,A股整体呈震荡下行态势,新股“破发”现象几乎贯穿全年,投资者也不再盲目为高价发行买单,部分新股发行市盈率逐渐下降到了30倍以下,还出现了A股历史上首只因参与报价的询价机构数量不足而导致发行中止的新股——八菱科技。“三高”问题通过市场之手自发得到了解决。

 可见,新股发行价并非天然“就高不就低”,关键是形成足够强大的制约机制,抑制部分机构通过偏离公允价值“三高”发行逐利的本能。这种机制可以是行政的,也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创造环境,引导市场力量自发形成的。显然,后者将是更加灵活、有效的。

相比其他上市公司,科创板未来接纳的上市公司势必具有核心技术独特、商业模式超前等特点,在充满各种可能性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准确定价的难度。一刀切式地限制创新公司发行市盈率,直接损害公司融资能力和其背后创投机构的持续投资能力,与科创板培育创新企业的初衷是背离的。但如果简单放弃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定价的监管,则又难免出现“伪创新”公司与少数机构沆瀣一气,收割二级市场的现象。

要求两全,就需要在定价机制上一方面避免行政之手越俎代庖,一方面对拥有更多定价权的机构形成足够制约。有业内资深人士建议,科创板应当采用长期资金及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主导的市场化定价方式,强化保荐人及承销团引导市场定价的履职担责,建立承销机构发布估值报告并进行事后追责的机制。

同时,更应保持定力,放长时间,为市场约束机制的形成发育提供更宽松、更具包容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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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新股专栏 科创板 IPO 定价机制
N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