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避10号文、37号文:美的置业重组上市成经典案例(2)

2017年11月29日,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作为美的置业集团最终控股公司。2017年12月18日,卢德燕将所持有的美的建业(英属维京群岛)的全部权益转给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重组后股权结构如下:

要害在于,卢德燕并非中国居民,经过重组之后,美的置业及其直接控股公司都不属于“中国居民持有在境内外有合法资产或股权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由此,美的置业无需按照“37号文”进行登记。

尽管,重组后何享健不再拥有美的置业任何股份,但何享健与卢德燕订立了若干一致行动安排,何享健及卢德燕为美的置业实际控制人。如果没有恰当的重组方案,仍然可能受到“10号文”的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倘若境内公司、企业或者自然人拟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致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则事项收购须报商务部审批;若境内公司或自然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则该特殊项目的公司于境外上市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根据聆讯资料,公司法律顾问表示,尽管何享健为10号文所界定的境内自然人,并与卢德燕订立一致行动契据,但何享健自2013年起不再拥有集团任何境内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股权或分派权,由于美的置业集团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为外商投资公司,故此有关美的置业集团公司的重组并不属于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者合并范围,10号文因而并不适用于美的置业集团公司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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