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融资”标识、
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卖出数量、
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融券”标识、
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券卖出申报价格的限制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融资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A,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