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创业板放宽上市条件也需要考虑整个市场的发展阶段,包括投资者的成熟度,以及相对应的法制建设情况。就创业板现行的上市条件来说,是与创业板设立之时中国股市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比如,现行的法律法规本身就不接纳亏损公司的上市以及同股不同权公司的上市;比如,创业板依托的是A股主板市场,其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与A股主板的门槛是保持一致的,并没有特别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如此一来,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基本上与主板是对接的。以至在创业板挂牌上市的公司都可以在沪市主板上市,创业板并没有表现出相应的独立性。
虽然创业板的这种设置从设立之初来说,保证了创业板股票的流动性,有利于创业板的发展,但发展至今,其缺点也就暴露出来了,即上市门槛偏高,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上市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不了新经济公司上市的要求。也正因如此,在科创板行将推出的背景下,放宽创业板上市门槛的话题又被提了出来。
但在放宽创业板上市条件的问题上,必须兼顾到投资者保护这个重要问题。因为放宽上市门槛,降低企业上市条件,甚至允许亏损公司上市、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这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增加整个市场的投资风险。而目前整个A股市场的投资者总体上并不成熟,很多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比较差。因此,如果只是简单地放宽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话,显然是不合适的,这将有损于投资者的利益。
那么,在放宽创业板上市条件的问题上,如何兼顾到投资者保护这个问题呢?
这就有必要借鉴新三板市场分层管理的办法,对创业板进行分层管理。首先是将目前的创业板设为基础层,其上市公司包括目前在创业板挂牌的上市公司,以及下一步符合现行IPO条件而上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基础层的投资者仍然是目前开设了创业板账户的投资者。其次是设立保护层,将不符合目前上市条件,但通过放宽上市门槛后新上市的公司,在保护层挂牌,这就包括利润亏损企业以及同股不同权的企业等。而对保护层的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比如其资金门槛可设置为100万元。将保护层的投资者与基础层的投资者严格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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